河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利用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利用原则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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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利益优先
档案利用以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为首要原则,确保档案安全与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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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凭证要求
单位和个人需持合法证明(如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申请利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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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公开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二、申请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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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手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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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织移交档案:提供单位查档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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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近亲属捐赠档案:提供捐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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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龄、学历等个人档案: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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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持回乡证、身份证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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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申请程序
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存包进入查阅区,通过现场核对后领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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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馆利用
需向目标档案馆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异地调阅。
三、档案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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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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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案仅限现场查阅,原件不外借,复制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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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档案可直接在线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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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需对摘录、复制的档案内容保密,不得扩散或转让;
用于出版、陈列的档案需签订协议并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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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损坏、涂改、盗窃档案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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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档案范围 :建国前档案需根据国家规定控制利用,建国后档案满30年可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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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 :按省物价局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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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档案服务 :涉及招工、职称等民生类档案可跨馆查询。
以上规定综合了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服务性,既保障了档案权益,又促进了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