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不同机构类型制定具体方案。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机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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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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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机构(如综合档案室)或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名称需反映档案属性(如档案机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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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建校历史≥50年、在校生≥1万人或档案量≥3万卷(300米)的院校需设立档案馆,否则设立综合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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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管理
- 办公地点集中且档案量少的多个机关可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管理档案。
二、人员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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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与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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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档案部门需配备与工作量匹配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人数由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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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职档案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编制数根据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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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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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室:设馆长、副馆长,负责整体管理;下设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编研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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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构:档案部门可设主任、副主任,负责档案收管、鉴定、信息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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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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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由分管领导、办公厅(室)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处理重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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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受办公厅(室)领导,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等专项工作。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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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机关、单位必须设置档案机构或指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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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职责及协调机制。
通过以上设置,可确保档案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保障档案安全与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