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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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年休假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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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年休假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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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20年的职工 :年休假为15天。
此外,年休假的安排需要考虑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尽量考虑职工的本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情况下,职工可能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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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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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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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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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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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