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该条款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包括立即组织抢救、坚守岗位配合调查等义务。
补充说明:
-
事故处理义务
负责人需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抢救程序,不得擅离职守,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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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该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第八十条(事故报告制度)制定,强化了负责人在事故应对中的核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该条款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包括立即组织抢救、坚守岗位配合调查等义务。
补充说明:
事故处理义务
负责人需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抢救程序,不得擅离职守,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该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第八十条(事故报告制度)制定,强化了负责人在事故应对中的核心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94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撤职甚至终身禁业等严厉处罚,**旨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核心处罚措施 未履职的负责人先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罚款升至5万-10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若因失职导致事故,直接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担任同类职务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了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这条法规强调了企业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和义务,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1.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故逃逸举报义务 举报主体 :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如过往行人、车辆驾驶人等)及其他知情人员(如修理厂工人等)需举报逃逸车辆及肇事人信息。 举报内容 :提供逃逸者特征、方向及事故情况,或报告肇事车辆、人员去向。 奖励机制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 二、事故处理流程 责任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明确规定了三类与毒品原植物相关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非法种植罂粟等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交易或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或幼苗、非法运输或使用少量罂粟壳。 违法行为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非法种植罂粟在成熟前自行铲除,可免于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食品安全法第71条明确禁止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者将面临没收、罚款等处罚,严重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障食品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消费者因误导性标签而权益受损。以下是具体分析: 违法情形 :包括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已废止、生产许可证号或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例如,某企业使用印有虚假信息的包材包装速冻鸡爪,即便未销售,仍构成违法。 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轻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风险分级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技术、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排查记录需如实保存,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教育与告知 企业应教育
发生事故需立即处置并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事故处置与报告义务 事故单位应急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控制危害范围。 及时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需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也需同时报告; 农业、质量监督、工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若生产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消费者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 一、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消费者可选择赔偿对象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消费者均有权要求赔偿。 首负责任制 :无论责任归属,接到赔偿要求的主体需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车辆逃逸需举报,举报有奖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核心规定内容 逃逸行为的举报义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的奖励机制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 二、相关配套措施 责任认定与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事故事实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获得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 。若生产经营者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仍销售,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具体赔付规则包含以下关键点: 1. 赔付标准以“优先适用”为原则 消费者因食用问题食品导致健康损害时,优先按照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的三倍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果违反此规定,生产经营者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停产停业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违反第71条的行为,生产经营者可能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还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了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可要求 十倍价款或 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且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 。这一条款通过高额赔偿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针对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 赔偿计算方式 消费者可选择按购买价款的10倍或实际损失的3倍索赔,以较高者为准。例如,购买50元变质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经营者的“明知”认定需结合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核心认定标准 主观故意 行为人明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掺有毒害物质,仍进行销售,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推定明知 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客观情况(如价格异常、渠道可疑、产品异味等)合理推断其应当知道食品存在问题。 二、具体情形 直接违反法律 销售法律明令禁止的食品、篡改生产日期/批号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规定主要针对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针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警告 :监管部门可对违反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监管部门可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可能根据当地法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责令改正
《食品安全法 》第73条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禁止虚假宣传和疾病治疗功能,且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形式推荐食品。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重点包括广告真实性、禁止疾病治疗宣传、主体责任划分及特定机构推荐限制 ,违反者将面临法律追责。 广告真实性要求 食品广告内容需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不得虚构或夸大产品功效。例如,广告中若涉及食品成分、产地
食品事故处置与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报告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事故处置与报告义务 事故处置要求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例如,停止相关食品生产或销售、封存问题食品及原料等。 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需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也需及时报告; 农业、质量监督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68条对应罚则主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基本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71条的行为主要涉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未按规定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 。这些行为不仅危害公众健康,还会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定义与范围:食品安全法71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