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经营者的“明知”认定需结合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核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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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
行为人明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掺有毒害物质,仍进行销售,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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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明知
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客观情况(如价格异常、渠道可疑、产品异味等)合理推断其应当知道食品存在问题。
二、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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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违反法律
销售法律明令禁止的食品、篡改生产日期/批号、未取得合法进货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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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查验义务
未依法查验食品合格证明、记录进销货信息,或以低价采购无合理解释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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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危害结果
知道消费者已出现不适仍继续销售,或转移销毁食品记录、提供虚假信息。
三、特殊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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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强调”成分标注争议 :若法律未明确要求标注橄榄油等成分含量,销售者难以证明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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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适用 :经营者主观放任消费者健康受损时,可认定为“明知”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四、司法实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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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同案供述、产品质量、价格异常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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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虚假标注等行为,通常可推定经营者“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