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事故处置与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报告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事故处置与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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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置要求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例如,停止相关食品生产或销售、封存问题食品及原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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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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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需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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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也需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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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药等部门发现事故或接到举报后,需立即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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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需逐级上报至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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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事故,或销毁相关证据。
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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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产品质量法》,对违反第七十一条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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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注、说明食品信息(如配料表、生产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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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配备合格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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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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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变质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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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加重处罚
包括以次充好、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命名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不符、混放销售特殊食品等。
三、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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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因标签虚假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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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
以上条款通过明确责任与处罚机制,旨在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