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禁止虚假宣传和疾病治疗功能,且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形式推荐食品。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重点包括广告真实性、禁止疾病治疗宣传、主体责任划分及特定机构推荐限制,违反者将面临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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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真实性要求
食品广告内容需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不得虚构或夸大产品功效。例如,广告中若涉及食品成分、产地、保质期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且使用数据或专利需标明出处。虚假宣传(如将普通食品包装为“进口”或“获奖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
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食品与药品的法律界限严格区分,广告中不得出现“抗癌”“降血糖”等医疗术语。保健食品需标注“本品不能替代药物”,且宣传内容需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批。违规者可能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
主体责任与追责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对广告内容负全责,包括广告主、制作方及发布平台。若广告侵权或误导消费者,涉事方需承担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例如,商家因虚假治疗功效宣传被法院判赔的案例屡见不鲜。 -
特定机构推荐禁令
政府部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及消费者组织不得以广告或付费形式推荐食品,以确保公信力中立。这一规定杜绝了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提示:消费者若遇违规广告,可保留证据并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而企业应严格自查广告合规性,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