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71条怎么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获得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若生产经营者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仍销售,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具体赔付规则包含以下关键点:

1. 赔付标准以“优先适用”为原则
消费者因食用问题食品导致健康损害时,优先按照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的三倍索赔。若未产生实际损失但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过期、标签造假),则可按支付价款的十倍索赔。例如,购买100元过期食品,可获赔1000元。

2. 最低赔偿额兜底保护权益
当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金额不足1000元时,直接按1000元赔付。例如购买30元三无产品,十倍赔偿仅300元,但适用最低标准赔1000元,保障小额消费**价值。

3. 明知故卖需承担更重责任
经营者明知食品存在过期、掺假等问题仍销售,消费者除基础赔偿外,可追加惩罚性赔偿。法院通常结合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消费者投诉历史等证据判定“明知”情节。

4. **需留存关键证据
消费者需提供购买凭证(发票、支付记录)、问题食品实物或照片、损害证明(医疗单据)等。线上购物注意保存商品页面截图、聊天记录,以证明经营者宣传与实际不符。

5. 免责情形有明确限制
食品经营者能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免予惩罚性赔偿,但需退还货款。例如超市销售供应商提供的篡改日期的食品,若超市查验了合规的检测报告,可能免除十倍赔偿。

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时,应及时通过12315投诉、协商或诉讼主张赔付,同时注意一年诉讼时效。依法索赔既维护自身权益,也推动食品行业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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