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罚则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68条对应罚则主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基本处罚标准

  1.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

  2. 罚款金额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 责任人员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从重处罚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从重处罚:

  1. 货值金额巨大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

  2. 违法所得显著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3. 情节严重 :包括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致人死亡或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未死亡、拒绝整改等。

三、其他相关处罚

  • 没收工具、设备、原料 :包括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 停产停业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刑事责任 :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特殊情形补充

  • 贮存违禁物质 :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贮存《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的物质(如致病微生物、污染物质等),将依据第125条和第75条处罚;

  • 标签瑕疵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及配套实施条例执行,具体案件需结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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