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定,主要涉及食品安全责任赔偿机制。以下是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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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体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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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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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或经营者需承担 首负责任制 ,先行赔付后有权追偿责任方(生产者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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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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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或经营者若存在故意生产/销售缺陷食品行为,消费者可要求支付 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 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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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计算金额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赔偿(例如食品价款20元,十倍赔偿200元时,实际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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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计算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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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食品价款×10)或(实际损失×3),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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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不适用上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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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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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证明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且消费者 因此受到损害 ,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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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主观上 明知产品缺陷 (如故意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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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监管
- 该条款属于民事责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直接执法,但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总结 :第148条通过明确赔偿主体、设置惩罚性赔偿机制及严格适用条件,强化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保障,同时区分了行政监管与民事赔偿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