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录用通知书后个人反悔的法律后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分为以下要点说明:
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虽未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但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录用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销,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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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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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做合理准备 。
二、个人反悔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反悔,且劳动者因此遭受损失(如辞职违约金、求职成本等),用人单位需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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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如工资、奖金、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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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如求职期间的合理支出)。
三、特殊情形下的免责事由
若用人单位能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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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存在重大误解或虚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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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违反录用条件 。
四、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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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反悔 :若已入职,可依法主张劳动关系并追讨工资;若未入职,建议收集证据(如录用通知、沟通记录)通过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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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反悔 :应立即停止反悔行为,与劳动者协商解决;若造成损失,需主动赔偿并完善招聘流程。
五、法律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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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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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建立,建议尽早签订书面合同。
建议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