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的频率根据经营主体类型和监管要求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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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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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自查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活动保障前需专项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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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要求 :自查记录需在店堂醒目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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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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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频次 :每周至少一次,每月形成一份完整记录表,存入自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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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自查情形 :发生严重食品安全问题、重大投诉或内部重大变更时需增加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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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自查频次 :每年至少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中旬提交上半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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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经营者
- 自查频次 :每月至少一次,确保经营资格、场所、食品及行为合规。
总结 :自查频率由经营主体类型和监管要求决定,餐饮服务单位以季度为主,食品经营者以周/月为常规,特殊食品企业则按年度两次执行。所有自查记录需真实完整,以备监管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