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共有人
拆迁按人头分配的房产产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人口分配的房产属于全体共有人
-
产权归属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拆迁时按人头分配的房产属于全体共有人,即被拆迁房屋的原始产权人。
-
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的所有人,而非实际居住人。若存在承租人或同住人,需由产权人进行补偿。
-
特殊情况说明
若按人头分房时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实际形成共有关系,仍视为全体共有人。
二、按人口分配的房产属于实际使用人(特定情形)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按人头分房时明确约定或实际长期居住且符合当地政策,可能认定为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但这种情况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地方规定判断。
总结
一般情况下 ,拆迁按人头分配的房产产权归全体共有人,补偿对象为共有权人。若存在争议,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查阅房屋共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
向当地住建部门或征收部门咨询;
-
通过诉讼确认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