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最新版主要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16日发布,2004年1月22日施行)及后续修订,结合最新政策调整,核心要点如下: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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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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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监管,人事部门监督事业单位工资支付。
二、工资支付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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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 :用人单位需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明确支付项目、周期、形式及扣除事项,并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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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周期 :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可按相应周期支付;完成一次性任务的需即时结清。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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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应急保障 :重点行业企业试行工资预留账户制度,用于应急支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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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破产处理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一个周期内按正常工资支付;超过周期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四、工资标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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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以人社部最新标准为准(2025年1月1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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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构成 :需区分工资总额与福利费,社保缴费基数以实际工资为依据,避免少报影响社保缴纳。
五、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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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 :拖欠农民工工资超标的单位负责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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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机制 :逾期支付工资需按应付金额50%-100%支付赔偿金。
注意 :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行业或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