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和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续聘规定如下:
一、续聘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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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决定续聘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的业主需达成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可代表业主与原物业公司续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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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
若物业公司同意续聘,需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续聘或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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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聘通知义务
物业公司不同意续聘时,需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知方式包括电报、电子邮件等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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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延续服务
业主未作决定时,原合同自动延续为不定期服务,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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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时,续聘或终止由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协商签订新合同,或延续原合同至业主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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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对通知期限、表决比例等有特别约定的,以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