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4年11月1日起 ,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正式实施。该公告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口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
- 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 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
- 认证委托人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按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完成认证变更。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使用。
- 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
-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 :
- 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车辆塑料件使用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并增加超过25km/h时电动机应停止提供动力输出的要求。
- 加强电动自行车上路要求 :
- 新规对电动车上路提出了“四证”必带的要求,包括车辆号牌、驾驶证件、安全头盔和车辆合格证。未佩戴头盔者将面临警告教育,拒不改正者将被处以罚款。
- 规范充电管理 :
- 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量必须单独计量,电费和服务费需分别标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 其他要求 :
- 电动自行车应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除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之外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这些新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