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应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以下单位进行报告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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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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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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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急预案:
- 部门应急预案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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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应急预案:
- 需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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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集团应急预案:
- 中央企业集团总体应急预案需报应急管理部备案,并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需向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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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
-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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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应急预案:
- 村(社区)应急预案需报乡镇(街道)备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