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主要规范机动车临时停车行为及行人相关交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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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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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设施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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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隧道及距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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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所禁停
-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设施除外)禁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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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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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前不得开门上下人员,开关门不得妨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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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需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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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外路段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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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停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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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警告 :交警可口头告知违法行为并要求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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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妨碍交通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拖移车辆(拖车造成损坏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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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逾期未缴纳罚款,从第16日起按每日3%计算,总额不超过本金。
三、行人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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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妨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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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缴可扣留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