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主要规范机动车临时停车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止停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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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路段 :设有禁停标志/标线、隔离设施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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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区域周边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4米)、桥梁/隧道及距离50米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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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区域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队门前及距离30米内路段(使用设施除外)。
二、停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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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需停稳后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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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需紧靠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后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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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仅允许在站点内上下乘客。
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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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处理 :交警可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拒离妨碍交通者处20-200元罚款,可拖移车辆(损坏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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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规 :跨越隔离设施、强行拦车等行为,处警告或5-50元罚款,拒罚可扣留非机动车。
四、其他规定
- 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他人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以上规定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