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40号文(2012年40号文)关于补缴政策主要涉及养老保险补缴,具体如下:
-
适用对象
-
未参保人员 :指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
-
未参保单位 :指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
-
-
补缴条件
- 需满足未参保状态,且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补缴时间窗口(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
补缴流程
-
个人或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工资流水等)。
-
补缴时需按核定基数和规定比例缴纳费用,可能涉及滞纳金(具体以当年政策执行为准)。
-
-
政策时效性
- 该文件为2012年发布,当前(2025年)可能已调整或失效,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最新政策。
注意 :医保补缴政策与养老保险不同,医保在2018年后一般允许补缴,但需以当年基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