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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实包含详细的补偿细则,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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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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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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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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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补偿原则
强调“拆多少补多少”,补偿比例至少为1:1,需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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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原则
征收前需进行公众意见征求、补偿方案公示等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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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征收部门必须先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在未补偿前搬迁。
三、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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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复核与鉴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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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权
若补偿协议存在重大瑕疵(如评估不公、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维护权益。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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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补偿差异
征收集体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有本质区别,不适用5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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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细化规定
具体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标准。
以上细则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强化权利救济,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权益,保障征收活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