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办理部门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关键信息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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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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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房地产和土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则由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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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城市实行房产与土地统一管理,由一个部门(如房管或国土局)统筹办理;其他地区则分部门办理,需先办房产证再办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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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统一登记趋势
- 房产证与土地证已合并为 不动产权证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核发,该机构通常隶属于同级房产或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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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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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前需确认当地具体部门名称及职责,可通过当地住建局官网或咨询窗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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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需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契税证明等材料,一般由开发商或购房者向房管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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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