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需满足以下条件,综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一、召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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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召集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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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监事会应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时,连续90天以上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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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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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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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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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无记名股票:召开30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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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 :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三、法定召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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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年度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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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触发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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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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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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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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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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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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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章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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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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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例如表决通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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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公司且章程明确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