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物业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但不同情形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别,如发现物业违规可与街道办、社区等反映。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核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并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资质审查、行为规范及投诉处理。若业主与物业存在服务合同纠纷或服务质量争议,可向其投诉。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物业管理中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例如业主大会成立、老旧小区改造等问题。当物业与业主矛盾激化或涉及公共安全时,街道办有权介入调解甚至指定临时管理方。
- 居民委员会(社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如收集业主意见、监督业委会运作等。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角色更侧重于协调沟通,而非直接执法。
- 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例如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物业收费是否合理合规,消防部门核查消防设施维护情况,城管部门处理小区内违规搭建或占道行为。具体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向对应部门反映。
业主遇到物业问题时,应明确问题性质,优先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寻求帮助。若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可通过住建局物业管理科或市长热线协调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