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102条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若存在以下情形,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或出口被锁闭、封堵;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
-
罚款处罚
-
处以 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未改正的后果
若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将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说明 :
-
该条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通过罚款与停产整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管。
-
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按日连续处罚机制(第112条),但第102条内容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