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瓦斯管理规定主要围绕瓦斯防治责任、技术管理、超限治理等方面展开,具体如下:
一、核心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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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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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需建立瓦斯防治机构,明确矿长、总工程师等各级责任,实行“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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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察专员制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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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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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方针,建立地面预抽、井下同步抽采等系统,确保瓦斯抽采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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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治理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重大灾害,明确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与生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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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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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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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需实现自然通风全覆盖,定期巡检通风、瓦斯等参数,隐患未处理前禁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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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瓦斯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浓度,超限分级追责:2%以下由分管负责人追查,2%-3%由矿长追查,3%以上需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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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治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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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超1.0%,其他区域超0.5%即属超限,分三级报告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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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需根据瓦斯涌出量、产量等指标建立抽采系统,具体标准参考《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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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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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与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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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需保障瓦斯防治专项资金,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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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新设矿井在可行性报告中包含煤层气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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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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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瓦斯防治会议制度、奖惩机制,定期开展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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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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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综合了山西省历年来瓦斯防治政策,以源头治理、技术管控和责任落实为核心,确保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