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行政职务,这是由安全生产的专业性和责任独立性决定的。根据多地法规和企业实践,安全总监需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享有“一票否决权”等核心权限,兼任可能分散其履职精力,影响安全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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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确禁止兼任。北京市规定安全总监不可兼任企业内其他行政职务;天津市明确仅允许兼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其他岗位一律禁止。高危行业(如建筑、危化品)更需确保安全总监职责的纯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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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与权限要求专职化。安全总监需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拥有停工权、考核否决权等关键权限。兼任其他职务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削弱其独立判断能力,例如在资源分配或事故追责中难以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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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实践强化专职定位。山东、湖北等地要求安全总监享受副职待遇且待遇高于其他副职,单独发放岗位津贴。企业若设置安全总监,通常不再设安全副总,进一步凸显其不可替代性。
提示:企业应严格遵循属地法规,避免因兼任职务引发合规风险或管理漏洞。安全总监的专职化是构建长效安全生产机制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