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缴,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按责任比例分摊。关键点包括:诉讼程序中的预缴规则、责任划分依据、协商垫付情形等,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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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预缴原则
启动鉴定程序时,法院通常要求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如业主或施工方)先行垫付费用。这是为了避免滥诉风险,确保鉴定程序顺利进行。例如,施工方主张工程质量合格而业主质疑时,业主申请鉴定则需预缴费用。 -
败诉方最终承担
判决生效后,鉴定费作为诉讼成本的一部分,由败诉方全额负担。若原告因证据不足败诉,则其预缴的鉴定费不予退还;若被告被认定违约,需向原告支付已垫付的鉴定费。 -
过错比例分摊
当纠纷双方均存在责任(如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设计缺陷和施工不当),法院可能按过错程度划分鉴定费。例如,业主未履行验收义务承担30%,施工方偷工减料承担70%。 -
特殊情形协商处理
实践中可能出现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协商分摊的情况。例如,工程结算争议中,业主与施工方约定各垫付50%鉴定费,后续根据结果多退少补。
提示:鉴定费承担规则以法院裁量为准,建议在诉讼前评估证据充分性,必要时通过调解减少成本。涉及重大纠纷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细化责任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