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鉴定费的承担规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结合权威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
一、基本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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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负担"
申请鉴定方需在提出申请时或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费用。若双方均要求鉴定,则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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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或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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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鉴定结果支持主张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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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如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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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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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累计收费 :根据工程金额分段收取,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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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万元按基准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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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万元部分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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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万元部分按1.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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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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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
若合同明确约定费用承担方,则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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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后果
申请方未缴纳费用或拒绝参与鉴定程序的,视为放弃申请,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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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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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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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总结 :工程款鉴定费通常由主张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过错比例分担,具体以合同约定、鉴定结果及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