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劳动法修正的核心条款聚焦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责任,将原刑法比照条款调整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违规的刑事追责依据。修正案还涉及未成年人用工审批程序的简化,明确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而非“履行审批手续”,体现了立法与实务的衔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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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升级
原第九十二条中“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表述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扩大了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范围,避免因刑法修订导致的条款失效风险,同时增强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 -
未成年人用工程序调整
第十五条第二款删除了“履行审批手续”的硬性要求,改为“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特殊行业用工更灵活的合规空间,但仍需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平衡了用工需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技术性修订提升法律适用性
修正案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技术性优化(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保法律术语与同期行政体制改革保持一致,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歧义。
此次修正虽以局部调整为主,但通过刑事责任兜底条款和审批程序简化,既回应了劳动安全领域的实践需求,也为新业态下的用工管理预留了弹性空间。企业需重点关注安全卫生合规,避免触碰刑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