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现行法律法规,公司仅支付98天生育津贴而未覆盖全部178天产假是不合理的,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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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天数
深圳市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178天产假 ,包括产前15天、难产/多胞胎额外增加的产假(每增加1个婴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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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限匹配
生育津贴应与实际产假天数一致,仅支付98天无法满足178天产假要求。企业需承担剩余产假期间的工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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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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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企业未足额支付产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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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通过协商、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权益,要求补发剩余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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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仅支付98天生育津贴违反深圳产假政策,员工有权要求全额补发。建议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