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四种情形、程序要求及特殊保护条款。 关键点包括:需满足“20人或10%以上”规模门槛、提前30日说明并报告方案、优先留用特定员工、6个月内再招聘需优先录用被裁者,且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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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裁员情形:企业仅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重大经营调整(如转产/技术革新)、客观经济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方可启动裁员。其他原因或未达规模标准的解雇不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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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程序要求:裁员前需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程序缺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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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者、医疗期内员工、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者,禁止纳入裁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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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与再录用义务: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6个月内重新招聘须优先通知被裁员工。违法裁员需支付双倍补偿(2N)。
提示: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员工若遇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双方均需以法律为基准,平衡经营需求与劳动者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