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时,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并遵守禁止裁员情形,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 触发法定程序的人数标准
企业因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原因需裁员时,若一次性裁减人数达到20人,或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100人企业裁员10人),即符合“经济性裁员”标准,必须启动法定程序,包括制定裁员方案、提前30日通知并提交报告,否则裁员行为无效。
2. 提前通知与行政报告义务
企业需在裁员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员原因、范围及实施步骤,听取意见并修改方案。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裁员理由、人数、程序及补偿方案,行政部门有权审查裁员合法性。
3. 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
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三类人员: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抚养老人或未成年子女的职工;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固定合同的职工。若企业未优先留用上述人员,劳动者可主张赔偿。
4. 经济补偿的支付规则
企业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按3倍封顶且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
5. 禁止裁员的特殊情形
以下六类人员不得列为裁员对象: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
企业需严格遵循裁员人数规定及程序,确保合规性。劳动者遭遇违法裁员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经济补偿。双方均应保留书面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以应对潜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