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破产后仍需通过清算程序对债务进行清偿,但清偿顺序和范围受到法律限制。以下是详细说明:
1. 破产清算中的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时,债务的清偿需遵循法定顺序:
-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费用。
- 清偿职工债权:如工资、社保费用等。
- 清偿税收债权:企业欠缴的税款。
- 普通债权:包括银行**、供应商欠款等,但清偿比例通常较低,可能仅能部分偿还。
2. 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破产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擅自将出资转出,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若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
3. 实际案例支持
例如,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其股东因抽逃出资被法院判决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表明,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仍需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
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但并非完全免责。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经营者在面临破产风险时,应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个人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