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财产分割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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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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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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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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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身体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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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按份共有或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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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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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处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原则上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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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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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考虑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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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度、过错行为(如隐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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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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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优先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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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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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分割(如房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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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补偿(一方取得财产需支付对方相应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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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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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离婚可分割财产,但分割后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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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分担
婚姻期间债务原则上共同承担,但可证明与共同生活无关或对方同意的除外。
五、时效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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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时效
离婚后随时可起诉分割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发现隐藏/转移财产可在3年内主张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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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主张为个人财产需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总结 :新规定强化了共同财产保护与分割公平性,通过明确范围、引入照顾因素及细化操作方式,平衡了婚姻稳定与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