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结论是:免责条款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效,但涉及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一律无效,且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免责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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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
免责条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商家通过合理提示说明的运输保价条款通常有效,但若隐瞒风险则无效。 -
绝对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06条,两类免责条款无效:一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如“工伤概不负责”);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如快递公司故意损毁货物却免责)。 -
格式条款的特殊限制
若免责条款是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如保险合同、培训协议),提供方必须尽到显著提示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条款不生效。例如,健身房协议中“运动损伤自负”的条款若未加粗标注,可能被法院推翻。 -
司法实践的典型判例
法院常以“公平原则”和“诚信义务”审查免责条款。例如,家政服务合同中“老人噎食自负”的条款因侵害生命健康权被判定无效;而物流保价条款在无故意过失时可按约定赔偿。
总结:免责条款并非“免死金牌”,其效力取决于合法性、公平性及具体场景。用户在签署合同时应重点核查涉及人身、财产责任的条款,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