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条款的核心在于规范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专业鉴定人的程序,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法律效力。其关键亮点包括: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鉴定范围需与案件专门性问题相关、严禁暗示或强迫鉴定人作出倾向性结论,以及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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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要求:鉴定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书面《聘请书》。司法机关须为鉴定人提供必要条件(如检材、样本),但不得干预鉴定过程或施压。鉴定意见需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确认,若存在争议,需由省级指定医院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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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有权知悉鉴定意见,并提出异议。司法机关对异议需审查,符合条件(如程序违法、检材污染等)的应批准重新鉴定,且需另聘鉴定人以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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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复核与采信:鉴定意见需经侦查部门审查,若作为证据使用,须告知当事人。上级机关可对争议结论复核,但需提交原始检材及复核理由,确保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提示:鉴定条款的设计既保障了司法效率,又通过多重程序约束维护公平。当事人应充分行使异议权,而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循“科学中立”原则,避免鉴定沦为形式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