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35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必须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与信息公开的平衡。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通过严格的审查机制,防止涉密信息违规公开,同时保障合法信息的合理流通。
-
保密审查的基本原则
审查需坚持三项核心原则:- 责任到人:明确公开主体对信息安全性负全责,杜绝推诿;
- 程序前置:未经审查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审查需独立于公开流程;
- 逐项审核:每条信息单独审查,避免批量处理导致的疏漏。
-
审查内容与范围
需重点筛查以下信息类型:- 国家秘密:依法定密的事项严禁公开,确需公开的须经脱密处理;
- 敏感信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第三方权益的内容;
- 例外情形:涉及公共利益且经第三方同意的隐私或商业信息可酌情公开。
-
审查程序与执行
操作流程分为三步:- 承办部门初核:提出公开建议并标注敏感点;
- 专门机构复审:保密审查机构核查合规性;
- 领导终审批准:最终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无法确定的内容,需上报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
动态管理与监督
要求机关单位建立长效机制:- 定期自查:检查制度落实、人员培训及技术防护;
- 信息清理:对过期或无期限要求的公开内容定期撤回或更新;
- 技术防控:结合第36条数据保密要求,防范网络泄密风险。
提示:新法实施后,机关单位需将保密审查纳入日常管理,通过培训提升人员意识,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化全流程管控,避免因审查疏漏引发泄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