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以下十类人员不宜进入业委会:
-
违法违规人员
-
犯罪记录者(如贪污、贿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
-
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者
-
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事务者
-
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者
-
-
利益关联方
-
物业服务企业现任/近两年员工及直系亲属
-
与物业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等关联方
-
-
未履行基本义务者
-
长期拖欠物业费或维修资金者
-
严重违反管理规约者
-
-
动机存疑者
-
试图通过职务谋取私利(如承接工程、获取补贴)
-
意图干扰招投标或物业正常运作者
-
-
缺乏必要能力者
-
无物业相关专业知识或法律知识者
-
未成年人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者
-
-
品行或态度问题者
-
有偏执情绪、易激化矛盾者
-
搭配业委会谋取私利者(如麻将馆主、无稳定收入者)
-
-
其他特殊情形
-
担任企业高管(董事、经理等)者
-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安插的“内鬼”
-
说明 :以上分类综合了《物业管理条例》及多地实施细则,重点关注诚信、职责履行、专业能力及利益冲突等核心问题。实际操作中,建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资格审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