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成立业委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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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比例达标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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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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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总人数占比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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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屋交付满2年且入住率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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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申请与政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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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业主书面联名(占比20%以上业主)或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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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需在30日内完成资料收集等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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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资格与投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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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需为符合条件(如无欠费、热心公益等)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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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时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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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