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能单独成为小微企业,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需将经营数据汇总至总机构统一判断是否符合小微标准。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人税制决定资格: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需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并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后判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条件(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
增值税优惠的独立性:分公司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独立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增值税免征政策;若为一般纳税人且符合条件,还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
核算方式不影响本质:独立核算仅体现财务处理独立性,不改变分公司非法人地位的性质。其财产归属总公司,民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
-
实务中的常见误区:部分企业误以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单独适用小微所得税优惠,但税务系统已通过申报表设置限制此类操作,分公司需按25%税率或汇总纳税。
提示:设立分支机构前应综合评估税负影响,若需独立享受小微政策,可考虑设立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