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独立核算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需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各项指标后统一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关键点:①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②分支机构数据需并入总机构;③会计独立核算不改变汇总纳税原则。
-
法人税制是核心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汇总纳税。即使分公司独立核算,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仍需与总机构合并计算,以法人主体为判断单位。 -
小微政策适用条件需整体评估
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若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合并后指标超标,分公司即使独立核算也无法拆分享受优惠。 -
会计核算方式不影响纳税方式
分公司选择独立核算仅为内部管理要求,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规则。税务处理上仍以总机构为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仅就地预缴分摊部分税款。
提示:企业若希望通过分支机构拆分降低税负,需注意法人税制限制。建议优先优化总机构整体指标,或通过合法税务规划(如业务重组)实现合规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