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三年规则,但赔偿计算以起诉日为基准向前追溯三年。其特殊性在于: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而损害赔偿需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性分段计算,且最长保护期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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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88条,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而非侵权行为终止日。即使侵权行为持续,只要权利人已明确侵权事实,三年时效即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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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的特殊性:若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法院仅支持起诉日前三年的赔偿。例如,商标侵权案中,损害赔偿自起诉日倒推三年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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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例外:停止侵害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侵权行为持续,权利人可随时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不受三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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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保护期限:自侵权行为首次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情或侵权行为持续,法院也不再保护。
提示:权利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起诉,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赔偿请求权;而侵权方可通过时效抗辩限制赔偿范围,但无法规避停止侵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