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教师不属于劳务派遣,二者在法律关系、用工形式和权益保障上有本质区别。关键差异在于:聘用制教师与学校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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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制教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或《劳动合同法》,与学校构成直接聘用关系;劳务派遣则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约束,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学校)无直接合同关系。 -
合同签订主体不同
聘用制教师的用人单位是学校本身,合同双方为教师与校方;劳务派遣教师需与劳务公司签约,再由该公司派遣至学校工作。 -
权益保障差异
聘用制教师享受学校提供的薪资、社保及职业晋升通道;劳务派遣教师的福利由派遣公司承担,可能存在同工不同酬风险。 -
岗位稳定性对比
聘用制教师岗位通常更具长期性,部分可转入编制;劳务派遣多为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流动性较高。
总结:选择岗位时需明确合同签订方及条款,聘用制教师职业发展更稳定,劳务派遣则需警惕权益保障风险。建议求职者仔细核查用工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