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支付,且需在办结工作交接后发放。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支付”或“分期支付”为由规避责任,但双方可协商合法延后支付时间。若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并要求加付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离职流程直接绑定。用人单位需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关键支付节点是“办结工作交接”——若员工未完成交接,企业可暂缓支付;反之则必须立即支付。例如,广东省高院曾明确判决企业“提前发放工资中包含补偿金”的主张无效,强调补偿金性质不同于工资。
实践中需注意三点:
- 协商例外:双方可书面约定离职后某期限内支付(如30天内),但不得违反“一次性支付”原则;
- **路径:企业逾期不付时,劳动者应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再凭责令支付文书申请仲裁索赔;
- 赔偿风险:拖欠可能触发50%-100%的额外赔偿金,且企业需承担行政处罚。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以法律强制规定为底线,以双方协商为补充。劳动者应留存离职证明、交接记录等证据,确保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