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通知函(Off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司法实践,聘用通知函通常被认定为要约,一旦劳动者接受(如书面确认或实际入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需注意,其法律效力与劳动合同不同,且内容完整性直接影响其约束力。以下是关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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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与约束力
法院普遍将载明岗位、薪资、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的聘用通知函视为要约(《民法典》第472条),劳动者接受即形成合同关系。若用人单位单方反悔,需赔偿劳动者因信赖产生的损失(如离职成本、机会损失等)。 -
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通知函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合同。若缺少社保、工时、休假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可能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仍需补签合同或支付二倍工资。但若内容全面且双方实际履行,可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
反悔的法律后果
- 用人单位反悔:需证明撤销通知在劳动者承诺前到达,或存在背景调查/体检不合格等附条件条款,否则需赔偿。
- 劳动者反悔:若已确认通知却拒绝入职,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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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明确通知函的生效条件(如背调通过),避免模糊表述;入职后1个月内补签正式合同。
- 劳动者:保留通知函及沟通记录,若遭无故撤销,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总结:聘用通知函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结合条款完整性和履行情况判断。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