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十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提供了以下特殊保护:
-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十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 更长的带薪年休假 :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因此,十年以上工龄的员工享有更长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具体为10天。
-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十年以上工龄的员工,这些保护措施同样适用,且在一定程度上更为严格。
- 更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十年以上工龄的员工,由于工作年限较长,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也相对更高。
- 经济性裁员时的优先留用权 :
-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即使公司因经营严重困难,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也要优先留用。
- 退休前五年的特别保护 :
-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十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提供了多方面的特殊保护,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更长的带薪年休假、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更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经济性裁员时的优先留用权以及退休前五年的特别保护。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十年以上工龄员工的就业稳定和职业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