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视同缴费工龄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视同缴费工龄的定义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在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在内蒙古,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适用人群
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在所在市县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上山下乡青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在确认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退伍转业军人: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退役后因工作安置流程而造成等待新的工作分配期间的时间,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如果是因为自己本身的原因,如对分配的工作不满意不去报到或自谋出路等原因而中断的工作时间则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一些从事高危行业的职工,正常退休时间比一般岗位要早很多,可以将他们的工作时间算为连续工龄,将这部分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家分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开出后到社保缴纳前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程序
参保单位初审:参保单位根据即将退休人员的原始档案,对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进行初审并填报《认定表》,经退休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送主管部门复核。
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进行认定,并在《认定表》上提出复核意见,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人社部门认定:人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审核材料并结合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给出认定结果。
注意事项
材料准备:在认定视同缴费工龄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招用工通知书等,以证明其工作经历。
政策变化:视同缴费工龄的认定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及时关注当地的社保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