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外,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例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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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 :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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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占用宅基地的,原则上对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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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独立村民“户”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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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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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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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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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综上所述,虽然“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公告无异议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并进行确权登记。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