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具体如下:
彩礼的定义和性质
- 彩礼通常被视为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返还的情形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 彩礼的给付基于当地习俗,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具有特定外延范围。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则没有这些特定的要求。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的规定旨在规范彩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彩礼纠纷时,需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